1、監管職責。
作為政府部門生產安全協會的組成單位,質量監督、安全監管、消防系統和建設等監管部門在彼此的職責范圍之內對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均有詳細的法律規定責任,應該依照法律規定對報警裝置的設定安裝、安全操作管控、檢定/校準等整個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建設部門應依照規定要求,對報警裝置的設定和安裝指出標準規范和規定,監督天然氣生產、供應企業和建設單位進行報警裝置的檢定/校準,沒有經過檢定達標的不可以安裝投入運營,并且監督應用企業應構建安全保衛制度;消防系統部門在平時防火安全監督工作中,對報警裝置的設定、操作管控狀況進行督導檢查,發現違規違法行為和安全風險應監督整頓和嚴厲查處,并將報警裝置檢定等有關狀況立即通知質量監督部門;質量監督部門要構建報警裝置檢定/校準工作規劃和計量管理制度,加強安全計量法制宣傳,強化監督查驗,監督法律規定技術組織建立檢定/校準方案,實施檢定/校準工作。
2、質量管理。
可燃性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計量管理工作的關鍵是對報警器的品質開展嚴格監督和管控。需對制造廠商的有關資質證書素材和備案記錄開展嚴謹核查,并根據專業、有資源的機構對將交付使用的可燃性氣體檢測報警裝置開展檢定/校準,以保證其不會產生品質問題。對于有關檢定/校準結果不符合要求的制造廠商,應規定其限時開展整頓,并在后繼檢定/校準時進一步增強有關質量標準,若仍出現品質問題,應對其進行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型式批準證書或關停整頓等處置。